一、訓練期間:
(一)二、三等考試: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1 年。
1.專業訓練:9 個月。
2.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3 個月。
(二)四等考試: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9 個月。
1.專業訓練:6 個月。
2.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3 個月。
二、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
(1)通識課程: 2,3 等 132 小時:4 等 131 小時。
(2)管理知能: 2,3 等 26 小時:4 等 0 小時。
(3)法律課程: 2,3 等 117 小時:4 等 69 小時。
(4)專業課程: 2,3 等 317 小時:4 等 209 小時。
(5)體技及體能課程: 2,3 等 224 小時:4 等 158 小時。
(6)輔助課程: 2,3 等 244 小時:4 等 103 小時。
(7)單位實習(20 日,每日 7 小時): 2,3,4 等 140 小時。
合計: 2,3 等 1,200 小時:4 等 810 小時。
2.上課地點:116 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 306 號。
(二)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
1.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
屬主管或與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以上且足堪擔任輔導工作之資
深人員輔導之。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移民署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
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三、實施方式:
(一)移民考試錄取人員,採未占編制職缺實施訓練。
(二)住宿:
1.專業訓練:採全日住班訓練,由移民署提供膳宿。
2.實務訓練:不提供住宿。
四、訓練機關:
二、三、四等考試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均由移民署辦理。
五、調訓程序:
(一)專業訓練:錄取人員由移民署通知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地點辦理報到事宜。
(二)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由移民署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六、訓練經費:
二、三、四等考試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均由移民署編列預算支
應。
七、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津貼:
1.訓練期間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1)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
(2)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3)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2.加給部分:
(1)專業訓練期間:分別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薦任第六職等、委任
第五職等、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給與。
(2)實務訓練期間:分別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薦任第六職等、委任
第五職等、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給與。並得依「消防、海巡、空中勤
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危險職務加給表」及「各機關學校
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支領危險職務加給或地域加給。
(二)補助及撫慰金: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移民署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移民署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保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四)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1)級俸: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仍准支原敘級
俸。
(2)加給:專業加給部分,比照移民署現職人員支領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二)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
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並得依「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危險職
務加給表」及「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支領危險職務加給或
地域加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
辦理。
(五)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上課時間內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
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移民特考及格受訓期間薪資
考試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俸給 |
薦六本俸三級 |
委五本俸五級 |
委三本俸一級 |
俸額 |
28265 |
25180 |
19005 |
專業加給 實務訓練期間 |
21420 23230 |
19480 20385 |
18250 19505 |
實務訓練期間危險職務加給 |
8435 (署本部6475) |
8435 (署本部6475) |
8435 (署本部6475) |
合計 上課期間 實習期間 |
49685 59930 |
44660 54000 |
37255 46945 |
加班費另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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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及格正式上班薪資
考試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任職 |
薦七科員 |
薦六助理員 |
委三辦事員 |
俸額 |
28265 |
26210 |
19005 |
專業加給 |
24060 |
23230 |
19505 |
危險職務加給 |
8435 (署本部6475) |
8435 (署本部6475) |
8435 (署本部6475) |
合計 |
60760 |
57875 |
46965 |
加班費另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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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訓練
成績考核規定如下:
1.專業訓練:專業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1)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40%。
(2)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35%。
(3)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25%。
2.由移民署訂定專業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專業訓練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考核
規定、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陳報內政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受訓人員依下列比例合併計算總成績,再依個人成績排名及意願分配服務
單位並實施實務訓練:
1.受專業訓練或縮短專業訓練人員:考試成績占 20%、專業訓練成績占 80%。
2.免除專業訓練人員:考試成績占 100%。
(四)成績排名,依總成績排列。總成績相同者,以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較高者
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專業訓練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較高者為先。
(五)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均由移民署辦理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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